江西省赣州市发布第三批2025“守护消费”铁拳行动典型案例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app 发布时间:2025-10-19 10:52:22优化消费环境,提振消费信心,是经济发展的重要一环。2025年,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聚焦消费领域明显问题,以“守护消费”铁拳行动为抓手,从源头治理到末端监管,全链条发力,严肃查处了一批具有示范效应的重点案件。现将第三批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2025年6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赣州某中医门诊部不正当价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未按规定退还的多收价款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2月8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移送线索,反映赣州某中医门诊部(以下称“当事人”)涉嫌存在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查,当事人属于民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根据《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非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5〕77号)等文件,该医院执行市场调节价,由其设立的收费目录中无“袋子”“制膏费”“制丸费”收费项目,当事人属于违规自立项目收费,在提供一次中医治疗理疗项目就诊时收取多次专家门诊诊查费,属于强迫患者接受不合理的价格。当事人的不正当价格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七)(十三)项和《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和《江西省市场调节价格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医疗服务收费事关群众切身利益。本案中,当事人自立项目收费、强迫患者接受不合理价格等行为,直接侵害了消费者权益,扰乱了医疗市场秩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既惩戒了违法主体,也对全行业起到警示作用,有助于推动形成公平、透明、规范的医疗收费环境。
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会昌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动自行车案
2025年6月3日,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会昌县某摩托车行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瓶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4月25日,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线索,反映会昌县某摩托车行(以下称“当事人”)存在非法改装、销售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电瓶车行为,并提供了相关改装电瓶车照片证据。经查,当事人为提升销量,在销售电动车时向消费者承诺,协助办理好公安交管部门上牌手续后,可根据消费者喜好对车辆进行改装。2025年2月至3月期间,当事人对已售的4辆电瓶车实施了非法改装行为,具体包括:将鞍座尺寸由出厂的330mm改为580mm;蓄电池型号容量由出厂的6-DZF-12ah铅酸蓄电池(4组×12V)更换为6-DZF-22ah铅酸蓄电池(5组至6组×12V),标称电压由出厂的48V扩大为60V至72V;装配完整的电瓶车的整车质量由出厂的55kg增重至98kg-99kg不等;由出厂自带脚踏装置拆卸为无脚踏装置;在鞍座两翼加装了包围件及行李箱。经对比公安交管部门存档的《电瓶车产品合格证》信息,当事人实际销售的车辆与合格证标注参数严重不符,不符合GB 17761-2018《电瓶车安全技术规范》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当事人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电瓶车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会昌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严厉查处电瓶车非法改装销售行为,及时消除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风险隐患,有力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该案既警示和震慑了整个行业,推动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也体现出多部门联合执法机制的实效,为促进电瓶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维护公共安全提供了坚实保障。
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赣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案
2025年9月4日,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赣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涉案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5日,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赣州某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称“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其生产的“永固环保108建筑胶水”外包装箱上标注“企业通过ISO140:2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及“企业通过了ISO9001:2009国际质量管理体系认证”,但当事人没办法提供任何材料证明其已取得上述两项认证。经查,当事人主要是做瓷砖胶、腻子粉、保温砂浆等建筑材料的生产与销售,自2021年起设厂生产。其销售的“永固环保108建筑胶水”所使用的包装纸箱系由于都县某纸箱厂定制,共计9321个。截至检查时,当事人共生产上述胶水9321箱,已销售8499箱,现场查扣222箱,尚未使用的空纸箱600个。当事人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于都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伪造、冒用认证标志严重误导消费者,破坏市场公平竞争。本案的查处有效维护了认证管理的严肃性和市场秩序,彰显了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打击虚假认证、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决心。
2025年8月6日,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龙南市某百货零售店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6月13日,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教育部门移交的线索,对龙南市某百货零售店(以下称“当事人”)做监督检查。经查,当事人未严格履行经营主体责任,于2025年5月底,先后三次向未成年人销售RIO强爽伏特加、江小白果 立 方等酒类商品。当事人向未成年人销售酒类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一百二十三条,龙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市场监管部门立足职能,严肃查处市场领域涉及未成年人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充分的发挥以法为剑、以案为鉴的警示作用,切实净化市场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筑起坚实的法治屏障。
2025年5月20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南康区某烟花爆竹店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1月14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南康区某烟花爆竹店(以下称“当事人”)经营的精品大地红(爆竹类)和25发飞天鼠(升空类)在流通领域市级监督抽查中,检验结论为引燃装置的引燃时间不符合GB 10631-2013《烟花爆竹 安全与质量》规定要求,产品判定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销售的上述不合格精品大地红(爆竹类)共购进1100挂、25发飞天鼠(升空类)(火箭)共购进36个,至案发时已全部售出。当事人销售不合格烟花爆竹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本案中当事人销售的爆竹引燃装置项目不符合规定标准要求,易造成燃放者点燃后无法及时撤离而炸伤,存在安全风险隐患。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通过对该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查处,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8月28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赣县区某早餐店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油条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23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案件线索,反映赣县区某早餐店(以下称“当事人”)自制油条(加工日期:2025-04-20)经抽样检验,铝的残留量(干样品,以Al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当事人依法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店内面积45平方米,工作人员两人,店内销售的油条均为自制,制作时未使用标准秤对原料进行定量,而是随机取用硫酸铝铵(俗称 “明矾”)、碳酸氢钠(俗称 “小苏打”)与碳酸氢铵,将三者加入水中均匀搅拌,该操作直接引发油条成品中铝的残留量偏高。原料溶液调配完成后,倒入油条专用小麦粉,充分搅拌形成面团,随后静置发酵约7至8小时,面团发酵完成后,按份分割并放入大豆油中油炸,最终制成油条对外销售。当事人经营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自制油条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食品添加剂的超限量使用会对人体健康造成危害,如铝摄入过量会沉积在肝脏、肾脏、大脑等部位,对骨骼和大脑造成损伤。本案的查处,防止了更多不合格食品流入市场,也对其他食品经营者起到了警示作用,促使经营者严格遵守法律和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规范食品生产经营行为,确保食品安全。
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母婴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贝亲奶嘴案
2025年9月12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母婴生活馆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贝亲奶嘴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非法财物及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5月13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群众举报,反映其在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某母婴生活馆(以下称“当事人”)处购买的贝亲奶嘴,在使用时发现有异味、做工粗糙,经登陆贝亲官网查询该商品二维码发现为假货。2025年5月15日,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开展了执法检查。经查,当事人现库存贝亲奶嘴9盒(3L号、LL号、SS号各3盒),现场未能提供进货来源。2025年6月18日,经商标权利人鉴定,上述9盒贝亲奶嘴为未经商标持有人授权或许可擅自生产或销售的产品,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产品。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贝亲奶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赣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母婴产品必然的联系婴幼儿健康安全。本案从源头阻断了侵权商品流入市场,切实保障了消费者权益,有力维护了商标权利人的知识产权,营造了公平透明的营商环境。
2025年8月6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余县某水厂安装使用未经首次检定的生活用水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16日,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大余县某水厂(以下称“当事人”)在青龙镇某街道负责安装使用的居民生活用水表进行现场随机抽查。经查,被抽查的15台水表均仅有出厂合格证,无强制检定标识,当事人现场没办法提供相应的计量器具检定证书。进一步调查发现,当事人在青龙镇辖区累计安装使用的698台生活用水表,均未按规定进行首次强制检定。当事人安装使用未经首次检定的生活用水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细则》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大余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遂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水表是民用贸易结算的重要计量器具。本案严肃查处了安装使用未经检定水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保障了居民用水计量的准确性和消费公平,维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2025年7月24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丰县某家电店经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的燃气灶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5年7月4日,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信丰县某家电店(以下称“当事人”)开展燃气灶具日常监督检查,执法人员现场核验在售燃气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时,发现3台燃气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被注销,且注销时间早于产品生产日期。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6月26日从赣州经开区某厨卫电器商行购进上述燃气灶3台,销售价格为110元/台至220元/台不等。上述产品对应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已于2024年8月1日注销。当事人经营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被注销的燃气灶的行为,违反了《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信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当事人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燃气灶具产品质量必然的联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查处销售强制性认证证书被注销燃气灶具的行为,及时消除因产品不合格可能引发的燃气泄漏、爆燃等安全风险,切实筑牢消费安全防线。案件查处既对违法经营者形成有力震慑,也警示广大经营主体必须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责任,严禁销售不符合认证要求的产品,有助于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推动行业健康规范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