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襄律讲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解读(十)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app 发布时间:2026-01-03 08:15:00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一)典当业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嫌疑犯、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
(二)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的;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公安机关对典当业的管理制度。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典当工作人员承接典当的物品不查验有关证明、不履行登记手续,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对明知是违法嫌疑犯、赃物而不向公安机关报告。典当业,是指以实物占有权转移形式为非国有中、小企业和公民个人临时性质抵押贷款的特殊企业。典当,是指出当人将其拥有所有权的动产物品交付给承当人,取得一定现金,在约定的期限内返还典当金赎回典当物的行为。由于典当业容易被违法犯罪分子利用进行销赃等活动,为了加强治安管理,保护群众的利益和典当行的合法经营,将其纳入特种行业管理。《典当管理办法》第35条规定:“办理出当与赎当,当户均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当户为单位的,经办人员应当出具单位证明和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委托典当中,被委托人应当出具典当委托书、本人和委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除前款所列证件外,出当时,当户应当如实向典当行提供当物的来源及相关证明材料。赎当时,当户应当出示当票。典当行应当查验当户出具的本条第二款所列证明文件。”典当业工作人员发现违法犯罪嫌疑人员、可疑物品或者赃物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该行为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过失不构成该行为。
违法收购废旧专用器材,是指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铁路、油田、供电、电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废旧专用器材,尚不构成刑事处罚的行为。该行为侵犯了公安机关对废旧专有器材的管理制度。根据《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别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只能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不得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第8条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下列金属物品:(1)、弹药和爆炸物品;(2)剧毒、放射性物品及其容器;(3)铁路、油田、供电、电信通信、矿山、水利、测量和城市公用设施等专用器材;(4)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废旧金属是国家重要的再生资源,包括黑色金属和有色金属的废旧成品、半成品、残品、部件及其原材料等。本条把违法收购废旧金属等废旧专用器材的行为确定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有利于打击利用收购业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收赃是指明知是赃物而购买的行为。赃物是指犯罪分子非法取得的财物,赃物一律要进行收缴和退赔。如果在明知是赃物的情况下进行收赃,属于违法犯罪的行为,要承担法律责任。《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第8条第4项规定,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不得收购公安机关通报寻查的赃物或者有赃物嫌疑的物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一十元以下罚款:
(一)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
(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
第一,未经法定机关批准,无视国家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隐藏、转移、变卖、擅自使用或者损毁行政执法机关依法扣押、查封、冻结、扣留、先行登记保存的财物的。
第二,伪造、隐匿、毁灭证据或者提供虚假证言、谎报案情,影响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办案的。需要指出的是,本项所列举的行为不仅发生在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的过程中,还包括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侦查阶段发生的上述行为。因为有时公安机关办理的刑事案件,经过侦查,最后不作为犯罪,只按一般的治安案件予以处理。但是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有上述行为,妨害收集证据,尚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程度的,也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予以治安处罚。
第三,明知是赃物而窝藏、转移或者代为销售的。本条规定的赃物主要是指由违法分子不法获得,并且需要由行政执法机关依法追查的财物,但也不排除刑事案件中司法机关需要依法追缴的赃物。
第四,被依法执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在缓刑、暂予监外执行中的罪犯或者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人,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的。本项是针对上述几种人妨害执法秩序行为的规定,这几种人都属于不完全限制人身自由,且在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或者未被羁押的嫌疑犯。如果犯罪分子、嫌疑犯在上述刑罚执行期间、被采取强制措施期间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就构成了本项规定的妨害执法秩的行为;如果违反法律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法律来追究其刑事责任,而不是按妨害执法秩序的行为给予治安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的;
(三)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的方法的。
刑事禁止令制度,是指“判处管制、宣告缓刑,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管制执行期间、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法律对犯罪人的刑事处罚中,存在非刑罚处罚措施,如赔礼道歉、行政处罚措施等。此外,还有一个特别的处罚措施就是职业禁止。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人的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
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刑法》第37条之一第1款规定,因利用职业便利实施犯罪,或者实施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犯罪被判处刑罚的,人民法院能够准确的通过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或者假释之日起从事相关职业,期限为3年至5年。
二是拒不执行公安机关依照《反家庭暴力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出具的禁止家庭暴力告诫书、禁止性骚扰告诫书。
家庭暴力告诫书,是指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决定对加害人给予告诫,禁止其实施家庭暴力而出具的法律文书。家庭暴力,是指共同生活的亲属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对身体、精神等实施的侵害行为。《反家庭暴力法》第16条规定,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家庭暴力告诫书应当包括加害人的身份信息、家庭暴力的事实陈述、禁止加害人实施家庭暴力等内容。公安机关出具家庭暴力告诫书,是告诫加害人若其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如果拒不执行将受到处罚。性骚扰是性犯罪以外的骚扰行为。性骚扰情节较轻,依法不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性骚扰行为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性骚扰告诫书。性骚扰告诫书应当包括性骚扰行为人的身份信息、性骚扰的事实陈述、禁止实施性骚扰等内容。
三是违反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依法采取的禁止接触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保护措施。
监察机关在监察工作中、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发布禁止令有助于保护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禁止令一般应列明包括案件、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等基本情况在内的被禁止人的身份信息,明确对被禁止人实施禁止接触证人等措施,以及时间期限等内容。一旦被禁止人在禁止期限内违反禁止要求,将依照法律来追究其法律责任。
依法被关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脱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该行为所侵犯的是公安机关的正常管理秩序。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人员进行关押是公安机关保护人民、维护社会秩序,同违法作斗争的重要手段,也是保障执法司法活动正常进行的必要环节。本条借鉴了脱逃罪的规定,接受关押的人员一定遵守法定义务。如其不遵守义务脱逃,直接破坏了公安机关的监管秩序。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依法被关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逃离关押场所,常见的关押场所有拘留所、公安机关内设羁押室等。押送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路途中,也应视为关押场所范围。譬如,准备被关押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在押送至拘留所的途中脱身逃跑,跳车、越船脱逃均为脱逃行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的脱逃方法有使用暴力脱逃与未使用暴力脱逃两种。未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寻找机会,创造条件,趁工作人员不备而逃跑。使用暴力脱逃,是指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人通过对工作人员施以殴打、捆绑等暴力行为,或者威胁、恐吓等胁迫行为,而摆脱其控制。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钻探、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本条规定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文物、名胜古迹的管理秩序。本条规定具体包括两种妨碍文物管理的行为。
该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保护的文物和名胜古迹。国家保护的文物包括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一般文物,以及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文物的具体范围,可根据《文物保护法》第2条的规定确定。名胜古迹,一般是指具有重大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并被核定为全国或地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风景区或与名人事迹、重大历史事件有关而值得后人登临凭吊的胜地和建筑物。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以刻划、涂污或者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刻划,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器具在文物或者名胜古迹上面进行刻字、留名等。涂污,是指违反国家文物保护规定使用油漆、涂料等物品沾污、弄脏文物和名胜古迹的行为。其他方式包括砸毁、拆除、挖掘等。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的管理秩序和安全。该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国家文物保护单位。根据《文物保护法》第3条第2款的规定,文物包括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古石刻、古壁画、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和代表性建筑等不可移动文物。根据它们的历史、艺术、科学价值,分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设区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该行为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如可能会引起古建筑的坍塌、古文化遗址的破坏。违反国家规定,主要是指违反文物保护法的规定。《文物保护法》第28条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但是,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一定要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经核定由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二千元以下罚款:
该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交通管理秩序。“偷开”,是指在不为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所有人知晓的情况下,行为人秘密开走机动车、航空器、机动船舶,使其不受其所有人控制的行为。“他人”,是指机动车的所有人、管理人、驾驶人或者其他占有人。根据《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119条第3项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未取得驾驶证”,即无证驾驶,是指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没取得合法的专业驾驶证书而驾驶的行为。“航空器”包括各种飞机、飞艇、热气球等能够在空中飞行的器具。《沿海船舶边防治安管理规定》第29条第2项规定,非法拦截、强行靠登、冲撞或者偷开他人船舶的,对船舶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必要注意一下的是,行为人偷开在主观上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否则构成盗窃行为。
偷开他人机动车通常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擅自驾驶他人所有的机动车。这种行为的性质取决于详细情况,涉及违反交通管理秩序,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盗窃机动车则是以非法占有的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的机动车。在此情况下,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意图,将构成盗窃罪。如果盗窃行为导致车辆损毁或其他难以处理的后果,行为人还将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其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可能会被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此,偷开他人机动车可能是未经允许的临时性使用,不一定以永久性地占有为目的,而盗窃机动车则是以永久性地非法占有为目的的秘密窃取行为。两种行为都违法,但盗窃机动车的行为在法律上更为严重,会导致更严重的法律后果。二者的关键不同之处在于,行为人对机动车有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且实施了相关行为。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