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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泰州这些村组即将拆迁!

来源:火狐体育官方网站app    发布时间:2025-04-02 11:12: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将组织并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有: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子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的最终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裁抢建部分不子补偿。

  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联系人:于水;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将组织并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有: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的最终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联系人:于水;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将组织并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有: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的最终结果予以签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联系人:于水;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有关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经市政府决定,启动土地征收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靖城镇龙王村南三组,友仁村陆家岱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公告发布后,市政府将组织并且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内容有:拟征收土地的位置、权属、地类、面积和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位置、权属、种类和数量等。请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予以配合,并在《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确认表》上对调查的最终结果予以名或盖章拟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中,将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范围内抢栽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建的,对抢栽抢建部分不予补偿,如对以上公告内容有疑问或异议,可向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反馈(联系人:于水;电话)。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4】34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拟征收的土地位于新桥镇礼圣村南七组、南九组。拟征收土地位置详见附图。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由政府组织的能源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用地,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靖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靖政发【2024】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3]10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2月15日)提出,实名签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 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依据靖拟征告【2024】30号开展的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现将拟订的征收土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本次征收土地目的为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

  (一)土地征收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按《省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3】12号)和《市政府关于重新公布靖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的通知》(靖政发(【2024】18号)的规定执行。具体补偿方式和标准为:

  1、土地补偿费标准:农用地35.25万元/公顷、建设用地70.5万元/公顷、未利用地49.35万元/公顷。

  按《市政府关于公布泰州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补偿标准的通知》(泰政发【202】104号)的规定执行。

  本次征收土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的安置和社会保障按照《江苏省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办法》(苏政发【2021】87号)的规定执行。不满16周岁的安置人员不作为被征地农民参加城乡社会保障,其本人的安置补助费由靖江市人民政府按规定足额支付。

  1、本公告在靖江市政府门户网站(和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进行公告,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和其它利害关系人的意见。本公告公示期为30天,自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5日。

  2、对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截止2025年2月15日)提出,实名名或盖章的书面意见最迟应于公告期满后5个工作日内提交。提交地址为:靖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地址:靖江市阳光大道12号:联系人:于水;电线)。以邮寄方式寄送书面意见的以寄出邮戳日期为准。书面意见应明确、具体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应予以明示在规定时间内未递交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3、如过半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本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或者虽未过半数但有部分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本级人民政府认为确有必要的,市人民政府将依法组织听证,相关事项另行通知。

  4、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本公告规定期限内(即2025年1月17日至2025年2月15日)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至所在村委会办理补偿登记,请相互转告。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如未按期办理补偿登记的,其补偿内容以土地现状调查的最终结果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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